主要申请人和发明人:图3和图4显示了国内专利申请的主要申请人和发明人的分布和排名情况。从图3可以看出,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量最高,占26%,第二名的北京交通大学占15%。其中图4主要发明人中的前4名都来自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因此,无论是从申请专利的数量看,还是发明人的数量看,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都占据绝对的领先地位。
通过分析发现,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的专利申请多数是近几年提出的,且技术领域集中在自行走和掘锚一体机上,传统的锚杆钻机没有涉足。由此可见,该公司对自行走和掘锚一体机这些技术含量高的领域非常重视,并且已经取得了较多的成果,培养出了一批技术研发人员。
申请人类型:图5数据显示,在国内专利申请中,企业的申请量达到49.7%,个人的申请量其次,占35.33%。但需要指出的是,实际以企业为主体的专利申请量应比目前统计的数值高,因为存在一些企业法人以个人名义申请专利的状况。
总体来说,锚杆钻机技术领域专利申请的主体还是企业。这与目前我国锚杆钻机的研发、生产主体是企业的现状相吻合。
申请人地域分布:图6显示出国内申请人的地域分布主要集中于山西、沈阳、北京和河北,占国内总申请量的60%以上。出现明显的地域特征,主要是因为晋城煤业集团、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石家庄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和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等专利申请大户位于这些省份。
国外锚杆钻机专利申请状况
检索范围及结果:笔者在德温特世界专利索引数据库中对涉及锚杆的专利申请进行了检索,去除了中国申请人在国外的申请,检索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3月,共检索到相关专利申请387件(德温特世界专利索引数据库对专利申请的同族专利进行了处理,每件专利实际上代表一个专利族)。
逐年申请量:图7数据显示,涉及锚杆钻机的国外专利申请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整个70年代呈上升趋势,随后有所下降,再保持平稳,个别年份出现下降;至90年代初期,曾有短暂下降,随后上升并维持稳定直到2001年,之后有所下降,2005年以后整体呈上升趋势。其中,2006年申请专利18件,为第二专利高峰。
申请人国别:图8显示出申请人的国别分布。前5位的申请人主要来自德国、美国、前苏联、日本等,专利申请量占总量的72.2%。可以看出,申请人主要集中在德国、美国等技术发达国家,这也与这些国家传统制造业的强国地位相吻合。
主要申请人:在涉及锚杆钻机的专利申请中,阿特拉斯、英格索兰、乔伊、奥钢铁、安德森这5个公司的申请量为196件,占总申请量的50%以上。由此可见,国外有关锚杆钻机的专利申请,也是个别大公司处于优势地位。尤其是阿特拉斯公司,占到了五大公司申请量的70%,处于绝对优势。图9显示了阿特拉斯、英格索兰、乔伊、奥钢铁、安德森5个公司在锚杆钻机技术领域专利申请的数量对比情况。
由于这5个公司在锚杆钻机技术领域的专利申请占据了绝大多数,因此,笔者对这5个公司有关锚杆钻机的年度总申请量进行了统计分析(见图10)。从图10可以看出,这5个公司锚杆钻机专利申请在20世纪70年代和21世纪初出现高峰,这正好对应了锚杆钻机发展过程中,20世纪70年代单体锚杆钻机和90年代锚杆钻车及掘锚一体技术两个发展高峰。
主要申请人技术融合度分析:通过分析发现,阿特拉斯、英格索兰、乔伊、奥钢铁这4个公司的技术融合度比较高,彼此技术交叉较明显。尤其是在新兴的锚杆钻车、掘锚一体领域,各公司都很重视基础研究,并及时地申请专利保护研发成果。
小结
从上面的统计数据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在锚杆钻机技术领域存在三大特点:
一是锚杆钻机技术起步较晚。国外在上世纪70年代初期出现锚杆钻机相关专利申请,但其研究、应用则可追溯到40年代。而我国锚杆钻机的研究起步较晚,上世纪70年代以来,国内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始进行锚杆钻机技术的研发。直到90年代以后,随着锚杆支护技术的大力推广,我国锚杆钻机技术才取得长足发展。尤其是在引进澳大利亚较成熟的单体锚杆钻机之后,国内生产厂家进行了消化吸收再创新,锚杆钻机开始在我国煤矿领域迅速推广应用。进入21世纪,我国的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等已经能够研制出台车式锚杆钻装机和掘锚一体的锚杆钻机。
二是创新程度有待提高。在锚杆钻机领域,我国的专利申请76%以上都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发明专利仅占24%,创新程度有待提高。不过,值得一提的是,最近几年,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的申请量同时增长,且发明专利申请的增长速度快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这一方面是因为新锚杆钻机的研制成功,增强了国内企业对该领域技术的研究兴趣,另一方面也显示出我国公众近年来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
三是部分领域个别企业占据优势地位。我国涉及台车式和掘锚一体的锚杆钻机的专利申请,主要集中在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山西晋城无烟煤矿集团有限公司等少数公司,特别是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申请量最多,技术含量较高,明显占据优势地位。这表明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较早在这些领域进行研发,并且研发投入大、投入持续时间长,已获得不少成果。
针对上述分析,笔者建议国内有实力的企业可加强掘锚一体机的研发。需要注意的是,在研发前一定要充分检索专利文献,避免重复劳动和陷入侵权纠纷。对于研发实力不足的企业,可继续在传统锚杆钻机领域进行相关研究,因为掘锚一体机对工作条件要求较高,不完全适合目前我国所有煤矿,并且在动力性、可靠性等方面也还存在提高的空间。(知识产权报 作者 全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