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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强化煤矿安全出新规:严惩事故矿井

  2012年6月2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外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的通知》,要求煤矿企业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对事故矿井实施严惩制度,凡1年内连续发生2次较大事故的,一律比照重大事故处理,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凡谎报或者瞒报煤矿事故的,对事故煤矿处200万元的罚款;对事故煤矿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山西政府称,随着煤炭资源整合煤矿兼并重组工作的结束,全省煤矿进入现代化矿井建设时期。山西将把2012作为煤矿安全“基础建设年”,努力实现重特大事故零发生。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山西省政府特出台规定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通知》对事故矿井实施行政处罚、经济罚款、停工停产、责任追究等严厉惩处手段。表示对发生较大以上(包括较大)事故的煤矿企业,吊销其主要负责人的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终身不得担任矿长职务;对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对事故煤矿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对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事故煤矿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对发生事故的煤矿企业和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凡1年内连续发生2次较大事故的,一律比照重大事故处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与此同时,山西建立了事故矿井整顿恢复机制,发生一般事故的整顿恢复1个月;发生较大事故的整顿恢复3至6个月;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整顿恢复1年。

  据了解,山西境内煤矿企业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中,对生产矿井“六证”、煤矿“六大员”、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机构、安全隐患排查、闭合导线测量内容做出详细规定,明确煤矿办矿主体不到位或不明确等十类不合法矿井必须立即停工停产整顿。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表示,凡违反《通知》中有关规定的,由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有关问责规定,对相关责任人提出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建议,提请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落实;凡不具备安全条件擅自批准生产或建设的矿井,一经发现,对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进行严肃追究。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山西省重组整合保留的922座矿井,有778座要进行技改建设。截至今年5月底,已批准开工报告719座,开工673座。这些矿井的地质条件复杂,地质资料不全、不准,火区、积水等情况不明,建设过程中不确定的安全隐患增多。

点击次数:  发布日期:2012-07-06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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